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类别: | 多边 | 文本: | |||
条约通过时间: | 1965.03.18 | 条约生效时间: | 1966.10.14 | ||
保存机关: | 复兴开发银行 | 领域: | 投资贸易 | ||
我国签署时间: | 1990.02.09 | 签署地点: | 华盛顿 | ||
我国批准/核准/ 接受/加入时间: |
1992.07.01 | 条约适用于 港澳情况: |
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 ||
对我国生效时间: | 1993.02.06 | ||||
我国声明保留情况: |
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国政府允许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的案件目前仅限于关于征收、国有化补偿款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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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注:中国交存批准书时间为1993.01.07,公约在交存之日后30天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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