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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类别:
多边
文本:
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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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通过时间:
1986.09.26
条约生效时间:
1986.10.27
保存机关: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领域:
环境
我国签署时间:
1986.09.26
签署地点:
维也纳
我国批准/核准/
接受/加入时间:
1987.09.14
条约适用于
港澳情况:
对我国生效时间:
1987.10.14
我国声明保留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2、在由于个人重大过失而造成死亡、受伤、损失或毁坏的情况下,中国不适用该公约第十条第二款。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