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非暴力行为以补充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类别: | 多边 | 文本: | |||
条约通过时间: | 1988.02.24 | 条约生效时间: | 1989.08.06 | ||
保存机关: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者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领域: | 交通运输 | ||
我国签署时间: | 1989.08.06 | 签署地点: | 蒙特利尔 | ||
我国批准/核准/ 接受/加入时间: |
1998.11.04 | 条约适用于 港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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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生效时间: | 1999.04.04 | ||||
我国声明保留情况: |
我国在加入《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时对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同样适用于该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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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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